(2017)闽05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冰省与周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冰省,周金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682号原告:周冰省,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周金成,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周冰省与被告周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周冰省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冰省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冰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冰省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人民陪审员 邱金望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