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淑梅与吕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梅,吕子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749号原告:宋淑梅,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彦,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教师,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吕子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宋淑梅与被告吕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淑梅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子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淑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子学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50.00元;2、判令吕子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吕子学向宋淑梅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现吕子学失去联系,宋淑梅为减少损失,故诉至法院。吕子学未作答辩。宋淑梅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10月25日抬款合同一份。对宋淑梅所提供证据,吕子学未到庭予以质证,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宋淑梅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其真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5日,吕子学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宋淑梅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0月25日。并签订抬款合同一份。至2017年5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10,000,利息1,050.00元。现宋淑梅与吕子学失去联系,为减少损失,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宋淑梅与吕子学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吕子��在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宋淑梅借款本息,其未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故吕子学应承担向宋淑梅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判令吕子学给付宋淑梅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吕子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宋淑梅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50.00元。如果吕子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38.12元,由吕子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