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行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行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胜,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胜因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2017)云0112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胜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违反了人民法院的立案登记制度;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属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于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系所诉行政许可的相对人或者与该行政许可存在利害关系,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周靖华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