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鄢来法与江耀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来法,江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鄢来法,男,汉族,1974年6月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江耀学,男,汉族,1974年2月生,住淮滨县。鄢来法与江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1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健审判员 孙 坎审判员 温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