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军申请执行四川诺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四川诺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四川诺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法定代表人:樊素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法定代表人:杨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军与四川诺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