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瑛、刘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瑛,刘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75号申请人熊瑛,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刘腾,男,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申请人熊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腾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熊瑛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二期第商业B-1、C区、2号、3号楼栋2号楼8层7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腾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熊瑛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二期第商业B-1、C区、2号、3号楼栋2号楼8层7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