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字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余序林与湖北蓝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序林,湖北蓝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字970号原告余序林,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张凤球,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搜集提供证据,参加诉讼、庭外调解活动,代为确认、变更、放弃诉讼标的款,代领诉讼标的款,代为签订调解协议书,提供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蓝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分路镇105国道旁沙列村地段。机构代码:33189171-7。法定代表人石婷。原告余序林与被告湖北蓝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余序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序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序林撤回对被告湖北蓝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序林负担。审判员 宛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