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与赵伟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赵伟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初17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侨地产大厦1303、1304、1305室。法定代表人:程福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庆元,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宾,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乐至县人,住洛阳��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宋万锋,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被告赵伟宾妹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诉被告赵伟宾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委托代理人孟庆元,被告赵伟宾的委托代理人宋万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123683.71元(其中本金100900.09元、零售利息9006.87元、分期手续费6194元、违约金3253.61元、滞纳金4329.14元暂计至2017年2月3日,之后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应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申请表》规定的方法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之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向原告提供了收入证明等申请资料。原告经过审核并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51×××63的信用卡一张。之后,被告持卡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2月3日,被告共透支消费本金100900.09元、零售利息9006.87元、分期手续费6194元、滞纳金4329.14元、违约金3253.6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归还。至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赵伟宾辩称,认可欠款,同意调解,愿意每月还款。本院依据当事人提交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13日,被告赵伟宾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愿意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约定:第四条约定,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原告记账日起至已还款到帐日的透支利息,原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帐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条约定,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根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显示:贷款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并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滞纳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经审查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向被告赵伟宾发放了卡号为51×××63的信用卡一张,涉案信用卡截止2017年2月3日,被告共透支消费本金100900.09元、零售利息9006.87元、分期手续费6194元、滞纳金4329.14元、违约金3253.61元。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法律事实由原告向本院出具的《信用卡办理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余额构成表》、《交易流水》、《催收历史》等证据在卷资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伟宾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订《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借贷关系,故被告赵伟宾应当遵守领用合约,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被告赵伟宾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且未按规定及时还款,其行为已违反了领用合约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伟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本金100900.09元、零售利息9006.87元、分期手续费6194元、滞纳金4329.14元、违约金3253.61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本案受理费2774元,由被告赵伟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马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