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828仲维海与蒋支祥、仲维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维海,蒋支祥,仲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828号申请人仲维海,男,194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蒋支祥,男,195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仲维林(蒋支祥的妻子),女,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仲维海与蒋支祥、仲维林确认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无,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崔小林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仲维海于2017年6月28日以调解书无具体执行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