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与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8行初1号原告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诉讼代表人杨某,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小组长。被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党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旗长。委托代理人杜某,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崔某,女,1950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系喀集用(1997)字第807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实际使用人。本院在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办事处河南西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钱 志审 判 员 刘广瑞人民陪审员 王靖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商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