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晓萍与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晓萍,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财保54号申请人:林晓萍,女,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申请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通刘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林晓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承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