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申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小四、孙宇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小四,孙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小四,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电信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钟仁玖,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宇,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庐江县。再审申请人朱小四因与被申请人孙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小四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孙宇系一审法院公务员,一审法院应当整体回避却没有回避。2、原审认定案涉房产系孙宇的婚前财产,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3、朱小四有出资来源的取款证据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案涉房产系其出资,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宇与朱小四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以孙宇名义获得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西路的庐江县法院宿舍南楼605室法院集资房一套,为获得该房缴纳集资款40000元。集资购房款40000元系于婚前交纳,且购房款收据和房产证上写的是孙宇一人的名字。孙宇与朱小四于2006年6月16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前在法院集资住房归孙宇所有”。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案情,确认案涉房产为孙宇单独所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不当。朱小四在一审中没有申请回避。孙宇虽为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但不符合法定回避的情形。综上,朱小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小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道林审判员 曹化元审判员 汪慧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