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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等与被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孟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历某某,付某某,计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唐某某,雒某某,郝某某,包某某,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857号原告:路某某,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张某某,女,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范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金某某,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梁某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姜某某,女,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珠江路三段。原告:李某某,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柏山街。原告:许某某,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原告:张某某,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吴家洼南村*组**号。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原告:孙某某,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孟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原告:杨某某,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胡某某,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站南街三段。原告:历某某,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原告:孙某某,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原告:付某某,女,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柏山街。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原告:计某某,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原告:高某某,女,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原告:韩某某,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栋楼*单元***室。原告:唐某某,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雒某某,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郝某某,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号。原告:包某某,男,1955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被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原告路某某等与被告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路某某等诉讼代表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某某等负担。审判员  刁占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