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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827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袁惠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袁惠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27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098790,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负责人:洪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总经理。被告:袁惠军,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袁惠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