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新学、李红明与张小静、蔡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学,李红明,张小静,蔡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学,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红明,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静,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蔡金富,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关于杨新学、李红明与张小静、蔡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312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小静、蔡金��自愿偿付原告杨新学、李红明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20万元,付款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付2万元,2017年6月20日前付2万元,2018年3月15日前付10万元,剩余6万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小静、蔡金富未履行到期债务,权利人杨新学、李红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静、蔡金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件款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静、蔡金富主动履行完毕到期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24执73号杨新学、李红明与张小静、蔡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正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