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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苏军与马裕、颜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军,马裕,颜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4028号申请执行人苏军,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马裕,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颜嬿,女,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苏军与被执行人马裕、颜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裕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不动产权证号XXX)、昆山市周市镇XX小区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产由于上述房产现他案正在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上述房产现他案正在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