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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敬亮与张思华、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敬亮,张思华,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道办事处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蔡敬亮,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华,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系张思华之子),男,1989年2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高新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忠培,男,1952年3月23日生,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道办事处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事处大李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根,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敬亮与被告张思华、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贾汪区人民政府大泉街道办事处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敬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敬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敬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蔡敬亮负担。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