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卫华与鲁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华,鲁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94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华。被执行人:鲁明明,住兰考县。刘卫华与鲁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兰考县法院辖区,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