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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甲、杨某、王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杨某,王某乙,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王某乙、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甲、杨某、王某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以月利率8.7%计算,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9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