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岳东亮与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东亮,宋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293号原告岳东亮,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宋华伟,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岳东亮诉被告宋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告支付欠款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135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追要被告还10500元,余款3000元一直未还。被告宋华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3000元,由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可,依法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岳东亮支付欠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华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俊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