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黑学磊与王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学磊,王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082号原告:黑学磊,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杰,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学磊与被告王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黑学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学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学磊撤回起诉。审判长 李培凤审判员 赵联青人民赔审员王占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