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平与田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田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172号原告:刘平,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占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永胜,男,住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与被告田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