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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西安海文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文经贸有限公司,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刑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西安海文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