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凡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凡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第1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凡容,小名“老凡”,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德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凡容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畅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凡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凡容、杨某某(在逃)兄弟二人驾驶一辆白色解放牌双排座货车,从德江县复兴镇回家,途经德江县合兴镇朝阳村大坪组地名坛颈坳时,见路上有一头耕牛(黄母牛),二人商议后便将该牛拉赶上车,连夜运到遵义市凤冈县绥阳镇。次日清晨,在该镇牲畜交易中心(即牛市,凤冈县金桥梁大牲畜交易有限公司所设),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牛贩子钱某。开票时,杨凡容报假名“李勇”在该交易中心开单登记,当日未能领款。7月28日清晨,失主杨某家发现耕牛被盗,随即报警并派人到处查找。并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该牛市将被盗耕牛找回。经价格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凡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凡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杨凡容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钱某、田某1、田某2的证言,被告人杨凡容的供述,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被盗耕牛照片,牲畜交易登记表,折价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凡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凡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系二人作案,另一案犯在逃,仅以现有证据尚不能区分主从,故按简单共同犯罪处理为宜。到案后,被告人杨凡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所盗耕被失主找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加之被告人杨凡容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杨凡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凡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