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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59号申请人郭某,女,生于1990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1年5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