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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于龙、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于龙,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李于龙,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树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于龙与被执行人山东丰龙高压气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72279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生产设备,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