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小竹与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竹,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罗小竹,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法定代表人:蓝秀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小竹与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24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