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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亚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亚亚,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出生,,临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石家庄铁路公安处邯郸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21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亚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振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亚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亚亚于2009年4月25日15时许,在狄邱乡北杜西村内一东西路上,与李某等人因琐事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贾亚亚持刀砍伤李某,致李某肢体创累计17.7厘米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和解。2015年4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贾亚亚和贾志远、孙胜利(二人已判刑)在狄邱乡后村杨某2家外,因与杨某2家的宅基地纠纷,持钢管、洋镐把等工具殴打赶到现场的王某、樊某1,致王某面部单个创口5.5厘米、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樊某1眼部、肢体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杨某1、杨某2、黄某、杨某3、杨某4证言、被害人李某、王某、樊某1陈述、谅解书、调解书、撤诉书、出警证明、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亚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亚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亚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