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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德森与袁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德森,袁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廖德森,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袁云忠,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廖德森与袁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