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友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友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民特7号申请人:陈友会,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号15115201381854188。申请人陈友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友会称:申请人陈友会与被申请人邓猷洋系母子关系。2009年2月23日,被申请人邓猷洋在就读的宜宾市第四中学校突然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七年。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邓猷洋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猷洋,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原住宜宾县,系申请人陈友会的儿子。2009年2月23日,邓猷洋在就读的宜宾市第四中学校失去联系。2009年2月26日,宜宾市第四中学校保卫处向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新街派出所报案称邓猷洋不知去向,经该所和申请人陈友会多方寻找邓猷洋无果。邓猷洋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友会申请宣告邓猷洋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邓猷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猷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猷洋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被申请人邓猷洋的下落,申请人陈友会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邓猷洋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猷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尹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保均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