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毛欣怡与蒲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欣怡,蒲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毛欣怡,女,201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理人:毛先洪,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蒲飞龙,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毛欣怡与蒲飞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欣怡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926.05元,执行费1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蒲飞龙的车管、房管、银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蒲飞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毛欣怡,申请执行人毛欣怡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蒲飞龙可供执行的财产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