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1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与陈某某、付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陈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3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负责人姚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陈某某之妻。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渭临证经字第453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0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60806.0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付某某名下位于本城区东风大街中段南侧创业大厦某某号房屋。但被执行人陈某某、付某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室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50.05万元。执行中,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付某某均同意将该套房产以51万元的价格变卖于第三人张某。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西五路支行本息391506.82元,剩余款项已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付某某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6)渭临证执字第042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审判长 武竹丽审判员 贠承一审判员 刘沙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