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对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在经与龙港区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已于2017年5月11日将案件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2执393号执行案销案。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