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对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在经与龙港区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已于2017年5月11日将案件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2执393号执行案销案。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