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126赵峰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峰,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号申请执行人:赵峰,女,1974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32603197409210321,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峰与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赵峰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08执1119、1120、1121、1122、1123、1124、1125、1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