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上桥南方市场A1-3栋1127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洪,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丽天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进行防水施工的楼房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