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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89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唐山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刘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6元,减半收取计298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审判员:李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