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齐建平、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平,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建平,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法定代表人:汪蔡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桂05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北海阳光丽舍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账号为21×××29内的存款145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