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富强与宋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富强,宋其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583号原告:董富强,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其霞,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董富强与被告宋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董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宋其霞偿还所欠麦种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宋其霞相识。同年8月22日,被告宋其霞购买原告小麦种子合款35400元,被告当即支付5400元麦种款,下余30000元,被告宋其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口头承诺三日内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因此,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董富强提供的被告宋其霞的住址,向被告宋其霞送达应诉等法律文书,未能找到宋其霞及其家庭成员;同时,原告董富强亦未提供据以向被告宋其霞送达应诉等法律文书的其它信息,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宋其霞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董富强提供的被告宋其霞的住址,向被告宋其霞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未能找到宋其霞及其家庭成员;同时,原告董富强亦未提供据以向被告宋其霞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其它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董富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富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董富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