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府谷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立新,府谷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8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立新,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府谷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交警大队*楼。法定代表人:柴乃如,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立新因与被申请人府谷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恒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立新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律师费由乾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两级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延期344天交房符合合同履行期顺延的情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实属错误。根据乾恒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延期344天的事项有5项,分别为:因案涉土地有附着物而受村民阻挡,应延期6个月,期间为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9日;因政府置换土地而变更设计,延期84天,期间是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10月10日;因暴雨停工42天,期间为2012年7月28日至2012年9月9日;为配合政府双创停工37天,期间为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22日;因村民阻挡,工期延误,期间为2011年秋至2012年6月。以上五个事项时间存在重叠的情形,原审却简单地予以叠加,不符合客观实际,且上述五个事项均不能成为延期交房的事由。2、乾恒公司私自变更设计规划构成根本性违约。乾恒公司在A1-5-01地块被切掉12.58亩的情形下,剩余地块内建设楼栋数量并没有较未切割之前减少,还是5栋住宅楼,1栋会所,而且增加了层高,所有的变更设计均未通知其。根据法律规定,乾恒公司规划变更文件,应予通知申请人刘立新,否则申请人刘立新有权退房,原有土地减少后,必然导致小区绿化率出现重大变化,应予解除合同。此外,乾恒公司还违反合同约定将楼梯和外墙材料进行单方变更,构成欺诈。乾恒公司提交意见称,2011年9月19日乾恒公司与刘立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逾期超过三个月,则视为乾恒公司不履行本合同,可以终止合同。但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遵守、配合政府双创及其它部门、机构的行为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交房日期相应顺延。乾恒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已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通知刘立新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收房,表明乾恒公司向刘立新交付房屋的意愿,故乾恒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刘立新认为乾恒公司超出合同约定的2013年8月31日交房期限三个月后,其即可解除涉诉合同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焦点为乾恒公司是否延期交房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在2013年8月31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如逾期3个月,刘立新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履行中,因暴雨、政府置换土地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遵守、配合政府双创及其它部门、机构的行为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交房日期相应顺延。上述工期延误符合合同约定的顺延交房的情形。乾恒公司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通知刘立新于2013年11月18日至2013年11月30日收房,2013年11月27日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12月20日取得政府住建管理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文件。乾恒公司延期交房符合合同约定顺延交房的情形,刘立新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立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立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