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山西省曲沃县。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4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6月2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第(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王涛无证驾驶晋L×××××、晋LU4**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49线内乡县看守所西红绿灯北300米路段时,与步行人张改仙相撞,造成张改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涛驾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认定,被告人王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涛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18万元,剩余12万元由被害方通过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由被告人王涛在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剩余1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涛供述,证人薛某、张某证言、又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发破案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相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涛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房剑立审判员 李锡锋陪审员 程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丁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