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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汪煜与李选高、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煜,李选高,贾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33号原告汪煜,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王峰、姜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选高,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被告贾慧,女,汉族,系江南小学五年级教师。本院受理原告汪煜与被告李选高、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