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汪煜与李选高、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煜,李选高,贾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33号原告汪煜,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王峰、姜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选高,男,汉族,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被告贾慧,女,汉族,系江南小学五年级教师。本院受理原告汪煜与被告李选高、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判员 周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