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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安阳县锦龙针织服装厂、安阳县洪河屯乡黄庄新平织布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安阳县锦龙针织服装厂,安阳县洪河屯乡黄庄新平织布厂,黄宗廷,黄新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844号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曹红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县锦龙针织服装厂,住所地南崔庄。法定代表人:黄宗廷。被告:安阳县洪河屯乡黄庄新平织布厂,住所地洪河屯。法定代表人:黄新平。被告:黄宗廷,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黄新平,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与被告安阳县锦龙针织服装厂、被告安阳县洪河屯乡黄庄新平织布厂、被告黄宗廷、被告黄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