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赵冬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赵冬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239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区金城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呼玉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冬伟,男,199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确认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与被告赵冬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冬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冬伟支付拖欠宽带手机费125元;2、要求被告赵冬伟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我公司宽带手机用户,截止2017年1月底,被告欠我公司宽带手机使用费125元未交,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我公司的宽带手机使用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冬伟缺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原告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要求被告赵冬伟支付宽带手机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冬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支付宽带手机费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冬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俭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