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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元梅、朱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梅,朱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胡元梅,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王家庄村村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朱洪林,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担保人:朱广雨,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山区白马石社区,身份证号3709221949********。担保人:马秀珍,女,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09221951********。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元梅与被执行人朱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元梅以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本院予以准许。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在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山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祭增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