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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泮如青与叶林海、泮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如青,叶林海,泮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740号原告:泮如青(又名泮汝青),男,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陈青青,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林海,男,藏族,住青海省泽库县。被告:泮林伟,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泮如青与被告叶林海、泮林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泮如青于2017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韶蓉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泮如青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青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林海、泮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泮如青起诉称:2010年2月12日,被告叶林海由被告泮林伟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之后,二被告对该借款本息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叶林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泮林伟对被告叶林海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叶林海、泮林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2月12日,被告叶林海由被告泮林伟担保向原告泮如青借款10万元,由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泮汝青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借款至今,被告叶林海、泮林伟对借款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泮如青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泮如青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泮如青与被告叶林海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属合法、有效,有原告泮如青提交的《借条》为凭。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作为借款人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原告泮如青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叶林海应从原告泮如青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被告泮林伟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泮如青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林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泮如青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泮林伟对被告叶林海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泮如青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泮如青负担1555元,被告叶林海、泮林伟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5·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