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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永胜与宋燕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永胜,宋燕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382号原告:贾永胜,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被告:宋燕民,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刘昱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贾永胜诉被告宋燕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永胜负担。审 判 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晴月书 记 员  孟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