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鲁同新与杨柱、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同新,杨柱,许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27号原告鲁同新,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柱,男,约40岁,住正阳县。被告许志强,男,约40岁,住正阳县。原告鲁同新诉被告杨柱、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同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柱、许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同新撤回对被告杨柱、许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