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诉刘凤琴、冯淑俊、郎辉、张召泉、刘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刘凤琴,冯淑俊,郎辉,张召泉,刘春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法定代表人:孙劲成,职务:行长。被告:刘凤琴,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军农垦社区。被告:冯淑俊,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延军农垦社区。被告:郎辉,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团结镇。被告:张召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军农垦社区。被告:刘春兰,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延军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诉被告刘凤琴、冯淑俊、郎辉、张召泉、刘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