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行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细目、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细目,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142号再审申请人潘细目等38人,基本身份信息附后。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其盛,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1********。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灿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叨,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西大路永顺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甘棠镇环城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信禄,镇长。委托代理人余幼芳,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细目等38人因诉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终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细目等3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要求审批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新村建设项目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导致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安发改(2011)119号《关于甘棠西门新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前置性行政行为。《报告》所涉安置地的使用涉及西门村每个村民个人土地被征的合法权益,事关西门村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对申请人产生权利义务的行为,并非与申请人无关的意向性报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或其他同级法院审理本案。被申请人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报告》是帮助甘棠镇西门村委转发给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审批甘棠镇西门新村建设项目,是意向性报告,非前置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申请人与《报告》涉及的在甘棠镇西门村“高埕”地块建设西门新村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潘细目等38人起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福安市甘棠镇人民政府向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报告》。从该《报告》的内容来看,系被申请人向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审批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新村建设项目而作出的,性质上属申报单位向建设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建设项目核准机关收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审查后并不必然对建设项目作出核准的意见。因此,被诉《报告》作为申报单位提交的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就被诉《报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细目等38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燕附件一:再审申请人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细目(曾用名潘奶铃),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大路永兴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7010620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光云(曾用名陈光弟),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2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41204203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细其,男,汉族,195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0021320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振其,男,汉族,1946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2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6112120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其清,男,汉族,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刘厝巷5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3052620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叨,男,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西大路永顺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1080420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丽妹,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刘厝巷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30206206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连凤英,女,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60325202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灿,男,汉族,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37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4071720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琨(曾用名陈绍椿),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1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5020120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发祥,男,汉族,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15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40721201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绍峰,男,汉族,1946年7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大路永富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6071220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石金,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西大路永富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9072720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石祥,男,汉族,1952年9月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环西路3弄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2090120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其盛,男,汉族,1951年7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32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1071220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焕铃,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2080920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旺宋,男,汉族,1949年2月1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9021720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细贵,男,汉族,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4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5051820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秀容,女,汉族,1946年5月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60509202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爱銮,女,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陈厝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0703202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节妹,女,汉族,1941年5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北门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10505202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玉庄,女,汉族,1950年12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01204202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细祥,男,汉族,1943年6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西大路永恒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3062620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誓文,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西大路永恒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0111220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菊英,女,汉族,1944年6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大路永隆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40603202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四容,男,汉族,1940年2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0020520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梦雄,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0081320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灿华,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3032420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灿生,男,汉族,1959年9月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9090420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铃曾(曾用名郑年增),男,汉族,1953年7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刘厝巷58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3070320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寿章,男,汉族,193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大路永辉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39091620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长华,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西大路永辉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70403201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品贵,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50614203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翠容,女,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7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70119202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细祥,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7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6041020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铃子(曾用名郑年子),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刘厝巷58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1091820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灿平,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下巷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091620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茂盛,男,汉族,1945年5月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西门村西门上巷33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4505062018。附件二: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