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张永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张永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4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9号。负责人:廖晓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锋,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柏生,该分行员工。被告:张永良,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张永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燕 搜索“”